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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8时许,在乳山市**村鲁某某家里,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宋某某持铁管击打鲁某某面部,致其21、22牙齿脱落。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红艳

检察官助理:尹艳蕊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村**号,联系方式:6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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