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冠县**乡**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7时许,在冠县**村“童梦飞扬”幼儿园门前,被告人宋某某骑电动车碰到被害人翟某某的胳膊,后翟某某将宋某某拦下,双方因言语过激发生争执,宋某某将翟某某打倒在地,并拖拽将翟某某扔到路南边排水沟,被害人陈某某到场后继续与宋某某争执,宋某某将陈某某推到路南边排水沟,并用自行车砸向陈某某。经鉴定,翟某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陈某某之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故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建刚
检察官助理王雪艳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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