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2********,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害人宋某乙因被害人宋某乙驾驶拖拉机将被告人宋某甲家门前所打的水泥地坪压坏发生争吵、打架,被告人宋某甲拿砖头砸在宋某乙的后背,将宋某乙砸伤。经汝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汝)公(刑)鉴(伤)【2020】172号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
2.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
4.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2张,CT片5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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