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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2019年4月3日因本案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0时许,被害人郝某某驾驶冀B*****北京现代牌红色瑞纳轿车到圣派KTV并将车钥匙交给门卫张某某,张某某将车停放在门口附近忘记拔汽车钥匙。当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从圣派KTV出来将该车开走,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长春方向距侯家寨收费站1公里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后宋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6351元。现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郝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郝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郝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销售发票、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被盗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被盗现场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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