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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3********,汉族,小学文化,系肇东市**乡**村**屯农民,现住该村。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0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张某某在******屯冷某某家使用扑克牌赌博,赌博期间,张某某妻子李某某将宋某某赌博获利的赌资当成张某某赌资拿走,宋某某怀恨在心。

    同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屯邻修某某家与张某某相遇,宋某某向张某某索要李某某拿走的赌资,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将张某某头颈部、双臂划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当日主动到肇东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照片、行政处罚决定等;

2.证人李某某赵某甲、王某某、修某某、赵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5.肇东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海

2019年4月18日

附件: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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