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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2019年12月20日左右从外地来到西安,想故意犯罪进监狱以躲避网络贷款催收。2019年12月27日中午,宋某某酒后到本市新城区南张村口的商店购买水果刀,后在巷子里遇到被害人王某某,二人谈妥价格后,王某某将宋某某带至南张村的出租房内发生关系,随后宋某某使用水果刀将王某某腹部捅伤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2、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材料;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侠

代检察员:郭刚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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