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5日1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因所种枣树被拔找到被告人宋某某家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后宋某某伙同段某甲、段某乙(以上二人均已判刑)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宋某某持鞋子击打张某某头部、背部等,段某甲、段某乙将张某某左眼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段某甲、段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西姣
助理检察员:张鹏飞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