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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邳州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9时许,在邳州市**镇**村,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冯某甲两家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两次将被害人冯某甲踢倒地,致使被害人冯某甲左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就诊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冯某乙、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燕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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