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9时许,在邳州市**镇**村,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冯某甲两家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两次将被害人冯某甲踢倒地,致使被害人冯某甲左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就诊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冯某乙、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燕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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