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委会**社**号,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辩护律师王洪俊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和何某某二人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公路**村附近昆明**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孟某某讨要工钱未果,宋某某和孟某某发生争吵,后宋某某使用手和脚对孟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孟某某受伤。经鉴定,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申请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谅解书等;2.证人何某某、罗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孟某某的伤情鉴定;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和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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