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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34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4月25日至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一层至二层楼梯上,因扰民问题与邻居邵某甲发生纠纷,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宋某某持刀将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三人砍伤。经鉴定,邵某甲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邵某乙、邵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宋某某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陈刚

2016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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