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汉族,初中毕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尉氏县岗李乡田庄村吴氏门业厂内,因向老板吴某某要工钱与吴某某发生打架。宋某某持刀将吴某某身上多处捅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宋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打110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宋某某作案时所用尖刀一把证明作案工具情况;2.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宋某某的身份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情况;被告人宋某某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无犯罪前科的情况;抓获证明一份证明宋某某报警后被民警抓获的情况;被告人宋某某辨认凶器照片证明其辩认作案工具的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证明宋某某与吴某某扭打致使吴某某受伤的情况;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宋某某与吴某某因工资发生争执,宋某某用刀捅伤吴某某的情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某受伤的情况。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明吴某某与宋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宋某某持刀将吴某某捅伤的情况。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明宋某某因工资问题与吴某某发生争执,并持刀将吴某某捅伤的情况。6. 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的情况。7.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检察员王志强

检察员何献伟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黄色木把尖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