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3********,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害人席某某在相亲对象谭某某的生日宴上得知谭某某已有男朋友,于是2020年5月26日0时许来到冷水滩区****小区一期**栋谭某某的住所楼下,打电话叫谭某某下楼,要求谭某某将其前几天送给她的香水退还并当场砸碎。被告人宋某某在楼上发现其女朋友谭某某与席某某在楼下争执,便赶下楼与席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谭某某在旁拉架倒地受伤。宋某某与席某某在相互打斗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席某某右手小指中节指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谭某某左锁骨远端骨折、左肩关节半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宋某某头皮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属轻微伤。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吴某某、张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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