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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滦州市**镇**村**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滦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臧某某在滦州市茨榆坨镇东海特钢2号门刷卡处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宋某某对被害人臧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摔倒,致使被害人臧某某头部及右踝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臧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斯琴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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