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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镇**排**号,捕前住山西省灵石县**镇**号楼**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0时30分左右,在灵石县南关镇老百姓药房对面的商铺门口,被害人宋某乙和被告人宋某甲的妻子郭**因商铺纠纷一事相殴,被告人宋某甲赶到后对被害人宋某乙实施殴打。山西省灵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国红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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