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潘某甲发生冲突,该宋手持砖头击伤潘某甲,造成其左胸部、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潘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持工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
检察官助理:屈可伸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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