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栋**号的棋牌室打麻将,其与同桌的被害人肖某某发生口角,后两人一同到棋牌室外面争执并扭打在一起。期间宋某某用拳头击打了肖某某胸口左侧部位,并将肖某某推倒在地上,造成肖某某左侧第4和第10肋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5日,宋某某通过微信转给了肖某某医药费人民币10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同兴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案发现场照片;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长公望物鉴(法临)字[2019]169号;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宋某某进行了部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如能赔偿到位,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双
助理检察员:陈江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28****。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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