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1********,汉族,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庄**庄**村12-1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6时许,在涡阳县淮中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宋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宋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将王某某鼻部、左侧肋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左侧肋部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左侧肋部伤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广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涡阳县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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