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宋**,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中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怀疑妻子丁**与别人相好,二人感情破裂,便产生了杀死丁**的念头。
2020年7月16日17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中村袁**家门口宋**看见丁**和别人说话,宋**遂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丁**背部连捅两刀后逃跑。
经法医鉴定:(1)丁**外伤致轻度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2)丁**外伤致右侧血气胸、左侧血胸、双肺受压构成轻伤一级;(3)丁**外伤左侧 第11肋骨骨折、左右胸背部创口均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宋**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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