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现暂住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0时20分许,被害人徐某某驾驭一辆白色小轿车拉着其妻子被害人潘某某经过大连市**区**街道**后身平房区内被告人宋某某家门口时,因为此前宋某某家养的狗咬过徐某某一事,二人与宋某某发生口角,潘某某从副驾驶下来与宋某某争吵,10时50分许,徐某某把车停在道边后走到宋某某家门口时,宋某某从门后左侧拿起一把金属材质日式长刀朝徐某某的胸部捅了进去,又向其脖子后面砍了一刀,潘某某见状向宋某某扑去,宋某某拿刀朝其胸部捅了几刀后,被人拉开。徐某某当场死亡,潘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胸部被锐器刺切致左侧肺脏、心脏、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潘某某系胸部被锐器刺切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宋某某案发后到大连市公安局大连湾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属材质日式长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黄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涛
检 察 员: 王欢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七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