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故意杀人案)_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1时许,蒲城县**镇**村**组村民赵某甲来到被告人宋某某家中,期间因琐事宋某某持家中凳子多次打击赵某甲头部,致其死亡。后宋某某在家中后院、村外空地内挖坑预掩埋尸体未果,当晚用家中架子车将赵某甲尸体拉至村外一田地内抛弃。经法医鉴定,赵某甲系头面部遭受钝器打击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宋某某患******,其2019年4月27日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琐事持板凳多次击打被害人赵某甲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娜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