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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杀人罪)(公开版)_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林州市********。2011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临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系儿女亲家,双方子女典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被告人家分家协议约定,婚后子女居住在**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享有居住权但所有权归被告人,后因被害人女儿被烧伤去世双方产生纠纷,被害人夫妇将尸体停放在该房屋内并在此居住,后经镇政府、派出所、法庭及村委会协调,双方于2019年11月10日达成协议,被害人方当天反悔,在处理完其女儿尸体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被告人方遂撬锁后住进该房屋,二被害人也撬锁住进该房屋,被告人遂于2019年12月26日报警,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姐妹等人在**村大路上殴打被告人致轻微伤,因疫情原因当时未处理。

2020年1月3日21时许,在二被害人强行进入该房屋时与被告人夫妇发生争执,被告人拿起家中的一把斧头和一把菜刀朝被害人夫妇的头部及身体乱砍,致使马某某头面部有十多处疤痕,胳膊和手部有十多处疤痕,体表创疤累计长122. 2cm构成轻伤一级,双手功能丧失达一手的21.09%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顶骨、枕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致使李某某头部有六处疤痕,头部创口累计长21. 3cm,面部创口累计长17. 7cm,构成轻伤一级,右眼外下方至左唇上线状浅表瘢痕,右面部条状瘢痕疙瘩,未达轻度容貌毁损,瘢痕累计长16.3cm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面神经损伤致使面肌部分瘫痪,右侧鼻唇沟变浅,鼓腮右侧漏气,口角歪斜,构成轻伤一级,左颞部、右枕部颅骨骨折,上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于案发当天在现场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的楼房买卖合同、分单及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公安机关情况说明;2.证人党某某、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及相关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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