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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88********,汉族,高中文化,从事电商,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31 日20 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江苏**装备有限公司内与丈夫俞某甲等家人商谈离婚事宜,后因双方发生争执,宋某某下楼用砖头采用砸、划等方式故意将被害人俞某乙停放在厂区内的一辆奥迪Q7、一辆奔驰E300 毁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4080 元。

案发后,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车辆照片等书证;2.证人俞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俞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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