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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85********,满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系凡某某的妻弟,凡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2019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找凡某某理论,随后被告人宋某某将凡某某的豪爵牌摩托车用铁锤凿坏后用打火机点燃,凡某某的另一辆铃木牌摩托车和张某某的一辆五菱荣光货车及五菱荣光货车上的物品也随之引燃。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烧毁的五菱荣光货车价值38708.07元,五菱荣光货车上面被烧毁的一台爱丽丝牌9100型功放机价值3600元,五菱荣光货车上面被烧毁的一对CMARK牌FT-06型音响价值6800元;被害人凡*被烧毁的豪爵HJ125-8摩托车价值为4000元,轻骑铃木骏驰GT125X摩托车价值为3828元,总价值56936.07元。

被告人宋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铁锤一把;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承德安康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打火机一个、铁锤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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