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高阳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4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宋某某酒后因琐事将被害人臧某某的红色马自达轿车用砖头砸坏,经高阳县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受损情况给所属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780元。宋某某于2020年4月9日与被害人刑事和解,同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勇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村家中(电话1358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