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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7月3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8月1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14时许,在灯塔市**镇**小区**民房内,因家庭矛盾,被告人宋某某将其前妻被害人李某某OPPO手机摔坏。21时许,在宋成才租住的民房大门口处,李某某与其女儿徐某某及徐某某男朋友王某某上车准备回沈阳,三人刚进入车内,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辽K****8面包车撞击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镇**小区北侧路边的辽A****9轿车尾部两次,三人下车后逃离,宋某某继续驾车多次撞击王某某车辆,致车辆尾部多处受损。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认定,被摔坏的手机损失估价人民币270元,被撞车辆损失估价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谅解书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郎海录
吕文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于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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