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韶山市清溪镇韶山**路**栋**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3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3年6月20日17时许,张某甲(另案处理)把在长沙务工的李某乙叫到韶山市韶山冲水库,使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李某乙归还2012年在长沙打牌输钱后向张某甲借的5千元钱,同时纠集被告人宋某某、黄劲松(另案处理)、李可(另案处理)等人对李某乙实施殴打,并强迫其立下6万元的字据。直至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张某甲等4人来到李某乙家逼其凑钱,否则继续将李某乙带走、扣留。因李某乙仍凑不出钱6万元,6月21日4时许,张某甲等人将李某乙家属凑出的2000元拿走,随后李某乙家属报警,6月21日下午,李某乙的表弟张某乙将4000多元人民币给了张某甲哥哥张某丙,张某丙把之前写的六万元欠条给了张某乙,张某乙将借条撕毁。
二、故意伤害罪
2017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在韶山市**镇半亩地蒋浩家向杨某某索要8000元欠款,因杨某某无力偿还,宋某某则持木棍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杨某某左手左尺骨中段骨折。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已达成了和解协议。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韶山市**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晓山
检察官助理:雷文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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