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恶意举报被害人宝安区松岗街道**会所有涉黄问题,向该会所经理陈某某索要36000元人民币,否则就要继续举报会所涉黄,为维持正常经营,最终陈某某分五次通过微信向宋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0100元。
2019年10月22日及11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两次恶意举报被害人宝安区松岗街道**会所涉黄,公安机关两次均未查处有涉黄情况,后宋某某电话威胁会所索要钱财,会所为了维持正常经营,职员吴某某两次通过微信向宋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950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工厂车间抓获被告人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宋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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