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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家住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接到陈某(另案起诉)电话,称张某某(另案起诉)在汉中市汉台区某某烟酒店买到假烟让其过去帮忙处理。宋某随即赶往某某酒店一楼的某某烟酒店。张某某和陈某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将吴某某的丰辉烟酒店大门堵住,将店内部分桌椅踢翻向吴某某讨说法。吴某某坚持称自己卖的是真烟,并通知供货商贩何某某到场向张某某解释。张某某、陈某在**烟酒店内殴打何某某、吴某某。宋某到**烟酒店后,张某某给烟草公司打电话称自己在汉台区**烟酒店买到假烟。大约半小时后,汉中市烟草专卖局汉台直属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张某某提供的软中华香烟进行了扣押(后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烟)。群众报警后,北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告诫双方不得以烟的真假问题发生打架后离开。在烟草工作人员和民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宋某同张某某和陈某等人便将吴某某强行带上车离开。途中,孙某(吴某某之妻)给张某某打电话约张某某到汉台区银滩路花苑小区门口一烧烤摊协商关于假烟的事情。被告人宋某某同张某某、陈某等人带吴某某到汉台区银滩路花苑小区门口的烧烤摊。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张某某、陈某二人当众殴打吴某某。殴打完后,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陈某等人又开车将吴某某带至汉台区龙岗大桥附近的河坝,张某某、宋某某、陈某对吴某某再次进行脚踢拳打。殴打过程中,张某某接到孙某的电话,张某某在电话里告诉孙某“这个事情没有五万块钱都不谈了”,接完孙某电话后,张某某威胁吴某某,让吴某某抓紧拿钱,否则让其不得好过。后被告人宋某同张某某、陈某等人驾车将吴某某带至某某酒店门口,宋某未下车。张某某和陈某二人将吴某某从车上带进某某酒店一楼大厅内,张某某以吴某某卖给自己假烟为由,要求吴某某打欠条遭到拒绝,张某某抓起大厅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砸向吴某某,烟灰缸未砸中摔碎在地。后张某某让陈某找地方将吴某某关押起来。被告人宋某某同张某某、陈某等人将吴某某带至汉台区老君转盘附近陈某的堂哥陈某甲的出租屋。张某某、陈某等人对吴某某进行关押,宋某某未上楼。后因孙某报警,张某某便与宋某某、陈某等人将吴某某从出租屋内带至汉台城区,让吴某某下车自行离开。事后,吴某某、孙某夫妇怕张某某再给自己找事,孙某便找到王某某从中协商,张某某提出要孙某夫妇必须拿五万元钱解决此事。后在王某某的汉台区某某农家乐内,经王某某协调,孙某给张某某一万元现金,张某某才作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汉台烟草专卖局卷宗、被告人宋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孙某、王某某、杜某某、吴某已、杜某等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陈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张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敲诈被害人吴某某5万元仍提供帮助,其中既遂1万,未遂4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且未参与分赃,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敲诈勒索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建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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