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4********,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现住址唐山市滦南县**街**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45分,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别克牌冀******号小型轿车沿唐津高速行驶至丰南辖区时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5.65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冯某某证言;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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