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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0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陕A****8江淮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醇浓度为114.21mg/100ml。

2020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陕A****7依维柯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醇浓度为8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等;2.证人苏某某、任某某、楚某某、李某某、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5.血样提取登记表。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先后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均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文宏

                             检察官助理:开磊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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