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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17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豫N*****的黑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镇**省道与**村交叉口往东1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3.2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宋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无犯罪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查获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商公事(理化)鉴字【2019】0273号 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被告人宋某某被现场查获、验血视频光盘1张;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仍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辉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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