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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住永丰县**镇**村**自然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7月19日,被吉州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已判刑)说想在吉水县开设赌场,故当天周某某约宋某某和李某甲(已判刑)等人在吉水县“**”饭店吃饭,介绍宋某某与李某甲认识,并商议开设赌场一事,决定由宋某某负责招揽赌客,李某甲负责选定赌场场地、接送赌客。后李某甲委托李某乙(已判刑)为赌场选位置,李某乙通过其亲属介绍向李某甲推荐了位于吉水县**镇**村郑某某养殖场用于开设赌场。次日上午,宋某某等人在永丰散布开设赌场的消息,纠集数十人来到该养殖场以“牌九”的方式赌博,并安排王某某(已判决)现场抽水渔利。期间,周某某安排饶某某等人到现场看场子,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安排车辆接送赌客,吸引了数百人参赌。当天下午,吉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民警到场抓获涉赌人员戴某某等38人,缴获赌资23万余元。王某某当天抽水共计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及同案犯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玖生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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