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305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镇**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上午7时21分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明某某在普定县戒毒所内的洗漱间门口,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架,在互殴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将被害人明某某打伤,经(普)公(司)鉴(法临)字【2020】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得出鉴定意见:明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普)公(司)鉴(法临)字【2020】5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殴打他人,致他人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朝鹏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羁押于普定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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