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宋涛,曾用名宋必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该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15日被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1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涛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0时许,被告人宋涛来到**花园小区**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的红色小轿车内,将彭某某放在车辆前排手扶箱内的两万元现金盗走,后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
检察官助理:杨鹏
(本页无正文)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