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县**路**号救助站,住址**县**街道**村。2017年7月29日因盗窃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其间,因进行***鉴定暂停计算办案期限1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2月24日)。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莘县**路**门口,盗窃被害人温某某红色带棚电动三轮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某住处扣押了被盗物品,并发还给温某某。经认定,价值2346.638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县**路南头一汽车装饰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某银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并以260元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楚**。
3.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县**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黄色欧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某住处扣押了被盗物品,并发还给李某某。经认定,价值2031.821元。
4.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莘县燕塔广场北边一拆迁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王**家庭专用深井水泵一个,经认定,价值78.635元;合梯一个,经认定,价值33.723元;奋华牌多用不锈钢蒸锅一个,经认定,价值116.389元;电视机一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某住处扣押了被盗物品,并发还给王志刚。
5.2019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县**广场北边一拆迁小区内,盗窃被害人邹某某放在家门口的一把红色遮阳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某住处扣押了被盗物品,并发还给邹某某。
综上,宋某某盗窃5次,涉案价值4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平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无。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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