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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上党区****号楼**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0日被长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23日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8年1月17日被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去长治市上党区郝家庄乡高河村洁宁干洗店洗衣服时发现干洗店关着门,便去隔壁被害人韩某某家问询。宋某某进入韩某某家后发现家中没人,随即将韩某某的一部OPPOA83手机窃走,试出该手机锁屏密码后用微信里的钱消费588.96元。经长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OPPOA83手机裸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16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长治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阳萍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上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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