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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睢阳区某某某某村委会某某**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家后院种植罂粟,2020年03月19日中午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后清点共计2625株。经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生物工程系鉴定,随机抽取的50株宋某某所种植的植物幼苗全部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人朱金本证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洪彦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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