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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闫某某等人将购买的济阳区垛石镇道口村村民卢某甲的108棵杨树,卢某乙的22棵杨树砍伐。经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测量计算,被告人宋某某砍伐的杨树,林木蓄积23.74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林木蓄积测量表等书证;砍刀、油锯等物证;证人张某某、卢某甲、卢某乙、靳某某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晶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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