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湖南省**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镇**村**组。因犯诈骗罪,2012年9月26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2013年7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2014年3月1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盗窃,2015年12月21日被湖南省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7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前后四次分别在重庆市璧山区、湖南常德市澧县、长沙市芙蓉区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6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窜至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号,用自己携带的钥匙开锁进入了“**烘焙坊”店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放置在收银台的一台“三星”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600余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7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窜至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向阳街**号附**号“**蛋糕店”,用自己携带的钥匙欲开锁进入该店行窃,因在开锁时将该店被害人王某某的玻璃门损坏(经鉴定,玻璃门价值人民币400元)发出响声,宋某某害怕被抓,随即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芙蓉苑小区**号“**”门店,推开窗户进入了该店店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收银台的一台蓝色“OPPO”牌A1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0元)盗走。随后,宋某某又窜至长沙市芙蓉区“**”228号2栋**号“**诊所”门店,徒手推开玻璃大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邓某某放置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盗走。后宋某某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4.2019年8月21日1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社区珍珠商厦“**过桥米线”店,徒手拉断门把手进入了店内,将被害人乔某某放置在收银机内的2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随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德市澧县三联家电“**餐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邓某某、乔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