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街**号****有限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在梅江区***公寓***房内,利用帮助被害人黎某某办理网上贷款之际,私自用黎某某的手机登陆“招联金融”APP,并以黎某某的名义贷款了9000元人民币,到帐后随即通过支付宝将这笔 9000元钱转账到被告人宋某某自己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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