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苍山街道**村**号。2011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2019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罗庄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某流窜于临沂市罗庄区、兰陵县城关盗窃二轮电动车四辆、手机二部,价值共计5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到临沂市罗庄区嘉兴园小区2号楼3单元楼下,盗窃王某某的绿色海宝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100元。
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到临沂市罗庄区锦华园小区1号楼3单元楼下,盗窃倪某某的紫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3、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兰陵县泉山居委孙某某的家门口,盗窃孙某某的黑色小鸟牌二轮电动车一辆,鉴定价值1800元。
4、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到兰陵县城杏园小镇北宿舍楼下,盗窃吕某某的黑色“爱玛”二轮电动车一辆,鉴定价值1000元。
5、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兰陵县朝阳居委左清江拆迁房附近,在左某某的三轮车内盗窃其红色VivoY91手机一部,鉴定价值300元。
6、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兰陵县城董二草鸡店停车场,盗窃卢某某放在其黑色别克轿车内金色三星S7手机一部,鉴定价值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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