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2016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平阴县**镇**村西南盗窃被害人陶某某韩驰牌柴油三轮电瓶1块;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宋某某在平阴县**镇**村村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骆驼牌柴油三轮电瓶1块;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宋某某在**街冠宇布艺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阿米尼牌自行车1辆,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12元。2019年11月28日,平阴县公安局将韩驰牌柴油三轮电瓶1块发还被害人陶某某,将阿米尼牌自行车1辆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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