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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路**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宋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宿舍楼内,窃取张某某等人人民币350元。

2、2019年10月25日宋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宿舍楼内,窃取苑某某等人人民币361元;在3号宿舍楼内窃取黄某某等人人民币727元;窃取张某某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58元。

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96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4、证人高某某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合惠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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