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街道办事处**村**路**号,住河南省延津县**街道办事处**村**号楼**单元**户。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3月8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8时至22时20分,被告人宋某某骑电动车先后两次来到延津县**社区**学校**边**公园内,将公园内的20个射树灯和5个射石灯秘密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延价认定[2020]00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俊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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