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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3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家。2019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溜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三鑫工业园16号门7号楼308宿舍,窃得被害人方某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47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同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本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孟沙北路9号楼505宿舍,窃得被害人范某某的苹果牌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3.同年8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6组俪侬制衣厂旁边的电动车停放处,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绿佳小龟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晨璐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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