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7********,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3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6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宋某某来到延津县**乡**村村委会,趁村委会大门上锁、院内无人之际,用钥匙将村委会大门打开,将未上锁的村委会驻村扶贫办公室内中间桌子上的一个得力牌订书机盗走。被盗订书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宋某某来到延津县**乡**村村委会,趁村委会大门上锁、院内无人之际,用钥匙将村委会大门打开,将未上锁的村委会驻村扶贫办公室内靠北墙档案柜内的一个雷凡牌电热水壶、九阳牌电磁炉带锅一套盗走。被盗电热水壶、电磁炉带锅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延津县**乡**村村委会,趁村委会大门上锁、院内无人之际,用钥匙将村委会大门打开,将未上锁的村委会驻村扶贫办公室内靠东墙的档案柜顶上的一台联想牌19寸显示屏盗走。被盗电脑显示屏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延津县**乡**村村委会,趁村委会大门上锁、院内无人之际,用钥匙将村委会大门打开,将未上锁的村委会驻村扶贫办公室内靠东墙的档案柜下层的一盒罗氏商务中性笔、一盒彩色长尾夹、屋内电脑桌上的一个华为手机原装充电器、一台联想牌电脑主机盗走。被盗中性笔、长尾夹、手机充电器、电脑主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延津县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宋某某所盗全部物品价值共计108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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