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2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2月8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月1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6日晚上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携带螺丝笔等工具到在雷州市**小区附近**楼楼下盗走被害人郑某某一辆红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被盗时值款2804元。
二、2020年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罗某某驾车携带螺丝笔等工具到在雷州市**后面一间网巴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辆银色三本牌二轮摩托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被盗时值款4512元。
三、2020年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绰号“田东四”(在逃)携带螺丝笔等工具到在雷州市樟树湾幸福超市侧门外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辆摩托车,该车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摩托车等物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及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光盘4张;
3.扣押的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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