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服务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村**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次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接**服务公司派单至本市徐汇区**路**号**广场**座**室进行清洁。期间,宋某某趁被害人布君洁不注意,将布君洁放在东面卧室衣橱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1300元、欧元现金1050元(折合人民币8151元)窃走。
同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被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布君洁的陈述,证人陆某某、孙某某、潘某某、翟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接受证据清单、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赃证物品照片、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手机截图、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合计人民币9400余元的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建
检察官助理:陈虹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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