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200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高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来到中牟县**城**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森杰酷车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森杰酷车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50元。现被盗森杰酷车牌两轮电动车已追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来到中牟县**城**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和平酷车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和平酷车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现被盗和平酷车牌两轮电动车已追还被害人。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蒲某某、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董某某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5.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毅飞
检察官助理 刘 振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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