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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街道**社区**村**号,住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0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工人文化宫内零点国际演艺汇,趁被害人离开之际,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桌上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红色vivoX21手机一部。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缴获被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X21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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