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小区**苑负一楼停车场内,趁无人注意,用电动自行车的座位支架将被害人停放车辆的右后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1868.8元。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自行车座椅一个;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微信支付明细、发还文书、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5、现场指认笔录;6、证人证言:证人张某证言;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